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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带量采购配套政策落地 未中选品种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发布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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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7”带量采购配套政策落地。

2019年2月19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对“4+7”带量采购政策进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透露了两项关键政策,针对“未中标药品”:一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将提高个人自负比例,最高提高比例达到20%;二是“未中选药品”价格适宜且质量、疗效有保证的,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可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未中选高价药,提高自负比例

根据文件,上海市将逐步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内容显示,上海市对通用名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也就是“价高药”),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除外)。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上海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负比例

显然,提高同品种“高价药”自负比例无疑是在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让患者更有经济动机使用中标品种。

实际上,早在2018年11月21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就对未中选药品的药价有了一定的表述和讨论。

补充文件规定,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必须在本市2017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明确提出,对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要按照“价格适宜”原则梯度降价。而本次文件明确的“提高自负比例”要求,可以看做是上海市针对未中标产品政策的延续。

未中选品种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此外,上海市在文件中还明确了“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原则,并对于价格适宜的未中选品种也提出了采购要求。

对于中选药品品种:要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原先未采购中选企业品种,但已经采购同品种其他企业的,应当及时召开药事委员会,简化和加快采购流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从中选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品种,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同期水平。

对于未中选药品(价格适宜疗效可靠)品种:上海市明确,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上海“4+7”带量采购配套政策的落地,意味着这一政策就要“开花”。其实,随着“4+7带量采购”的不断推进,包括北京、天津、辽宁、福建在内各地都有4+7政策细则流出,虽不如上海这样“一马当先”,但无论是谁都在根据当时情况尽力完善相关政策以保证“4+7”带量采购能够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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