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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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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管理安全与创新法案》(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afety and Innovation Act ,FDASIA)第VII章(Title VII)赋予FDA新的权力,以帮助确保美国的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FDASIA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涉及处方药、医疗器械、仿制药、生物仿制药生产企业使用者付费问题,该法案授权FDA向企业收费以支持创新型新药、医疗器械、仿制药和生物类似物(生物仿制药)的评审。FDASIA是对1992年开始实施的《处方药使用者付费法案》(PDUFA)的第五次重新授权,同时也是对2002年实施的《医疗器械使用者收费及现代化法》(MDUFA)的第三次重新授权。FDASIA支持的项目为FDA审评专家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支持,使他们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评并且兼顾产品的安全和效用。
Sec. 701-702境内外药品生产场地登记
第701条修订了现行有关美国境内药品生产场地登记的法律,要求生产场地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登记,并提供额外的信息(包括场地唯一设施标识符[Unique Facility Identifier,UFI]以及联络点的电子邮箱地址)。第702条对境外药品生产设施实行同样的登记要求。
Sec. 703通过药品登记识别药品辅料信息
第703条要求已登记生产商提供包含相关辅料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UFI的药品登记。预计本条的实施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Sec. 704场地登记和药品登记电子系统
第704条要求FDA拥有一个可搜索的、准确的场地登记和药品登记电子数据库,可以使用UFI链接到其他相关的FDA数据库,以识别和报告基于风险的检查。
Sec. 705基于风险的检查频率
第705条要求FDA以基于风险的境内外药品设施的检查频率方案替代以前使用的检查频率要求。检查标准包括场地合规性历史和药品生产的固有风险。FDA正在开发基于风险的检查方法,以符合法定标准,并致力于在各个中心建立共同的风险原则。每年2月1日,FDA将在其网站上发布报告,其中包括接受检查的已登记场地数量、类型以及FDA用于资助此类检查的预算百分比。
Sec. 706检查记录
第706条允许FDA在检查前或检查期间从药品生产商处获得某些记录及其他信息。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对信息的说明,并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合理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信息。根据本条的规定,FDA制定了两个计划。在第一个计划中,监管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ORA)在其执行检查之前要求提供并审评相关记录,并根据相关结果了解接受检查的场地对FDA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而确保类似的要求得到认真执行。在另一个计划中,FDA的药品质量办公室(Office of Pharmaceutical Quality)制定相关政策,以将本条的规定应用到其质量评价计划中,以便:(1)在检查前通知基于风险的检查频率(参见《FD&C法案》第510(h)条);(2)识别用于早期监测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信号(例如,药品供应中断)。
Sec. 707禁止延误、抵制、限或拒绝检查
第707条将延误、抵制、限制或拒绝检查的生产场地生产的所有药品视为掺假药品。FDA于2013年7月12日发布了一份指南草案,于2014年10月22日发布了《构成延误、抵制、限制或拒绝药品检查的情况》最终指南[2],其中列举了FDA认为违反《FD&C法案》的501 (j) 条几类行为。
该指南还特别规定,根据第706条的要求,延误、抵制、限制或拒绝提交提前或替代检查记录的制造商的药品,可根据《FD&C法案》将其视为掺假药品。
Sec. 708销毁进口掺假、错误标识和假劣
药品
第708条规定,FDA有权销毁价值不超过2500美元的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的药品。2014年5月6日,FDA发布了拟议规则,并于2015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对拒绝进入美国市场的进口药品实行销毁的最终规则。该规则规定,向药品的所有者或经销商发布销毁药品的通知,并给予其在销毁之前向监管机构提供证据的机会。行政销毁(Administrative Destruction)将有助于阻止违禁药品的进口,并减少FDA对拒绝进入美国市场药品的监管资源占用。
Sec. 709行政扣押
第709条包括目前在FDA法定权力下管理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允许FDA检查人员在合理期限内行政扣押其有理由认为是掺假或错误标识的医疗器械和烟草制品。FDA应在2014年7月9日之前发布实施本条的规定。
2013年7月12日,FDA发布了本条的拟议提案,并于2014年5月29日发布最终规则。本条同样适用于器械的行政扣押,因为行政扣押药品和器械的法定机构是相同的。
Sec. 710信息沟通
第710条允许FDA与其他国家进行信息沟通,以提高FDA与外国监管机构合作的能力,通过增加信息共享和对境外检查的认识,充分利用监管资源。
目前在某些检查报告中的信息及其他非公共信息的共享上和其他国家已经达成了60多项的协议,这些信息可以帮助FDA更好的判断境外进口药品的安全性。这种合作不仅提高了FDA对制药设施的评估能力,而且有利于专家之间的相互学习。
根据本条要求,FDA应保护从外国监管机构获得的信息不被披露。FDA目前正在研究第710条赋予它的权力,以确定如何利用该权力来推进FDA现有的活动和举措,以便与外国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
Sec. 711提高药品供应的安全和质量
第711条对cGMP进行说明,包括对药品生产的监督和控制,以确保质量。虽然这一规定是自动执行(self-executing)的,但FDA正在根据本条修订现行的cGMP条款,以对药品生产的监督和控制保证质量。此修订将更新和统一要求,并改进对新产品安全和质量信号的检测和响应。
Sec. 712认可外国政府的检查
第712条允许FDA与外国政府达成书面协议,认可其对境外药品生产场地的检查,以促进FDA基于风险的检查计划。这些检查结果也可以证明其符合第713条规定的准入标准以及FDA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目的。此类协议只能与FDA确定的具有执行符合《FD&C法案》要求的检查能力的外国政府签订,并且FDA必须对外国检查机构进行审评和审计,以确保情况属实。FDA目前正在确定如何利用这一权力来推动该领域的现有工作,并进一步加强FDA依赖外国政府检查的目标。
Sec. 713进口药品市场准入标准
第713条允许FDA要求药品进口商提供电子信息,证明其符合《FD&C法案》的规定,并作为药品进入美国的条件。本条还允许FDA考虑进口商和进口药品之间不同的风险,并为参与高度合规公司(highly compliant companies)的自愿合作计划的进口商提供快速通道。2013年7月12日,FDA举行了一次公开会议,以获得利益相关者对本条进口商提供信息的额外意见,以及FDA应如何制定自愿合规认证计划。FDA在制定相应法规时会考虑在会议上收到的意见和利益相关方提交的书面意见。
Sec. 714商业进口商登记
第714条要求商业进口商向FDA登记并提交UFI,还要求FDA与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采取行动的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部长合作,发布良好进口商规范(good importer practices,GIPs),明确进口商为确保进口药品符合美国法律所采取的措施。本条规定,如果进口商不遵守GIP,将暂停登记。2013年7月12日,FDA举行了一次公开会议,以获取利益相关方根据本条登记的实体类型,以及在GIP中需要采取措施的补充意见。FDA在制定法规时会考虑在会议上收到的意见和利益相关方提交的书面意见。
Sec. 715通知
第715条允许FDA通过制定法规或指南要求“被监管实体(regulated persons)”通知机构其在美国使用其药品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或者其药品发生了巨大损失或已知的盗窃事件,或者其药品已经或正在被伪造,并且已经或预计将进入美国市场。本条将“被监管实体”定义为任何需要登记的人员、药品分销商,或除零售药品销售商以外的任何其他分销商。FDA正在制定一份指南草案,以详细说明生产商如何报告这些事件。
Sec. 716防止蓄意掺假
第716条规定,任何人蓄意掺假药品,使该药品对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死亡的,可处20年以下监禁或1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处。根据FDA的建议,量刑委员会(Sentencing Commission) 通过关于《量刑指南》的拟议修正案,该修正案在指南的适当章节增加了新的法定掺假规定。拟议的修正案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
Sec. 717假冒药品处罚
第717条修订了关于假药贩运的刑事法规,具体包括伪造药品,总检察长优先重视起诉涉及假冒案件,并指示美国量刑委员会审评并考虑修改《量刑指南》,以加大对假冒药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根据FDA的建议,量刑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量刑指南》的拟议修正案,该修正案修订了关于假冒药品贩运犯罪处罚的章节,将涉及伪造药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提高两级。拟议的修正案于2013年11月1日生效。
Sec. 718域外管辖权
第718条规定,允许FDA根据《FD&CA法案》,在域外通过检查权力或其他监管权力检查任何一个受FDA管辖、准备进口到美国的药品,或任何在美国境内涉嫌违规行为的药品。本条自动生效,不需FDA采取进一步的行动。